任曉東梁雪
近日,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宣判,判處董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在2013年10月初至同年11月22日期間,董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區帝景翰園小區中央公館某房間內,提供冰毒與吸食工具先后四次容留宋某某吸食毒品。董某某、宋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抓獲。宋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,并處罰款一千元。
相山區法院一審認為,上訴人董某某提供毒品、吸食工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判處董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。
董某某不服,提出上訴。
淮北市中院經審理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適用法律正確。原判在量刑時已考慮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、自愿認罪的從輕處罰情節,故董某某關于原判量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。遂依法駁回原訴,維持原判。